摘要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,原告、被告當事人就雙方民事權益的爭議,通過自愿、平等地協商,互諒互讓,達成協議,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,稱之為民事訴訟調解。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第85條規定:“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,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,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,分清是非,進行調解。”因此,法院調解應建立在“雙方自愿”和“查清事實”的基礎之上。但在實際工作中,調解雖然是“雙方自愿”,但不見得完全“查清事實”。那么這種調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?本文就二者的關系,作出相關見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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